《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以下是对该条例重要内容的具体介绍:
1、总则
目的与原则: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医疗事故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处理原则:处理医疗事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2、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
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培训教育: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质量监控:医疗机构需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监督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患者投诉。
病历管理: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
信息告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应急预案:医疗机构应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减轻事故损害。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程序: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专家库建立: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建立专家库,由具备良好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
报告制度: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应在12小时内报告。
防止损害扩大: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5、医疗事故赔偿
赔偿责任: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6、罚则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实施细则: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级标准、处理原则、预防措施、技术鉴定程序、行政处理与监督以及赔偿等方面的内容,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