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的房产税政策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同时提供了多种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
-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如果房产原值为750,000元,应纳房产税=750,000×(1-30%)×1.2%=6,300元。
- 对于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情况,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核定。
2、从租计征:
-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 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优惠政策
1、免税房产: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 经鉴定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其他优惠:
- 原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从事业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 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定期减税或免税。
宁夏的房产税政策旨在通过合理的税率和明确的计算方法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并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减轻特定群体的税负,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