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 本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职业病防治活动,涵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前期预防:
-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
- 加强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 明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和程序,确保职业病患者能够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 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5、监督检查:
-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法律责任:
-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
- 规定了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具体日期和相关过渡条款。
共同构成了新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