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涉及企业信息的公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介绍:
1、企业信息的公示
定义与范围:企业信息指的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公示要求: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公示。
2、政府监管
职责分配: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和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需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信息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等关键信息,并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3、社会监督
公众查询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企业信息,并对公示的信息有疑问时可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举报机制: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
4、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未按责令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严重违法后果:企业如果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将可能面临营业执照被吊销的风险,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规范企业信息的公示行为,强化了政府监管力度,扩大了社会监督范围,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旨在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提高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