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权制度:物权法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了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制度的增加体现了居住权的人身性和保障性,立足于满足“居者有其屋”“住有所居”的朴素追求。
2、动产抵押中间价款的超级优先权:草案明确了动产抵押中间价款的超级优先权,这是对现行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突破。
3、预告登记适用范围扩展:买卖房屋的协议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如不动产抵押协议等)均可适用预告登记,这一扩展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改变:新增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为须由业主表决的重大事项,并对表决规则进行了调整,降低了决议通过的门槛,有利于业主团体自治的开展。
5、明确添附物所有权归属原则:对于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草案明确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律,无法律则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及保护无过错方原则确定归属的原则。
6、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草案注重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现,以激发社区自治的活力,针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问题,草案降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门槛,并规定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7、规制共有部分利用:草案明确指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符合业主共有权的本质,维护了业主的共同利益。
8、承包地“三权分置”:草案贯彻了近年来“三权分置”的改革成果,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在继续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使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
这些亮点不仅体现了物权法草案在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方面的努力,也反映了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