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1、账户建立:
-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 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变更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2、缴费与记账:
- 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长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账户管理: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4、账户转移:
- 职工在统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5、账户查询与对账: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账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6、特殊情况处理:
-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主要基于历史文件和规定,具体实施细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