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2、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3、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国家可基于多种原因限制或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
4、国际服务贸易:应遵守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6、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违法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7、对外贸易调查: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对外贸易调查。
8、对外贸易救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对已建立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采取反倾销措施,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家或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9、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向社会公告,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要进行合规经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
- 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能和权限,确保合规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中兴集团设立由副董事长担任主席的合规委员会,湖南建工集团由企业纪委书记担任合规委员会主席。
- 制定详细的合规政策和程序,涵盖各个业务领域和环节,包括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生产经营等,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确保员工能够清晰了解和遵守。
- 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环境和法律法规要求。
2、强化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
-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定期对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确定潜在的合规风险点,中核集团结合全面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全级次、全方位、全领域的合规风险排查,从合规风险类别、等级、产生原因等维度建立合规风险清单。
- 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和潜在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的优先级,以便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加强合规培训和教育:
- 开展全员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合规政策的要求,培训内容应包括合规理念、合规流程、违规后果等方面。
- 针对重点岗位和新入职员工,开展专项合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和掌握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合规要求,企业可邀请外部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分享合规管理经验和案例。
4、严格合规审查和监督:
- 在业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对重要合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进行合规性审查,未经合规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实施。
- 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的合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中核集团建立“三道防线”,指导业务部门履行“第一道防线”主体责任,纪检、巡视、审计等部门发挥监督作用。
5、建立合规报告和沟通机制:
- 建立合规问题的报告渠道,鼓励员工积极报告发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各部门之间要及时交流合规信息,共同应对合规风险,与外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保持沟通,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6、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 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职、解雇等。
-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以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