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关于离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特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4、离婚后的相关事宜: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