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民法院提供多种便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服务热线:上海法院12368平台是全国首个省级规格的综合性便民诉讼服务平台,集诉讼服务热线、网络、短信、微信、APP等多种方式于一体,整合了联系法官、案件查询、诉讼咨询、心理疏导、投诉信访、意见建议、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等十大便民功能。
2、智慧舱服务:上海多家法院陆续增设了“神器”——上海法院诉讼服务智慧舱,为当事人提供立案登记、诉讼辅助书写、案件查询、诉讼费缴纳等诉讼服务,智慧舱共有20余项功能,分为“我要查”“我要办”两大类。
3、在线诉讼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上海法院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包括网页端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一网通办政务平台、移动端“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网上立案和材料递交。
4、电子送达服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5、执行信息公开:上海高院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上海法院规范透明执行办案系统,实现执行工作高质量、高效率、高透明度的上海模式。
关于如何在上海人民法院在线提交诉讼材料,以下是具体的步骤:
1、准备纸质诉讼材料:
- 纸质证据材料应当统一制作证据清单;首次提交的证据清单标题为“证据清单(一)”,后续补充提交的证据清单标题依次为“证据清单(二)”等。
- 证据清单应当以文本格式形式呈现,使用Word或WPS等文本编辑软件制作,不得以表格形式提交。
- 证据清单应当按证据组(件)区分条目,同一组(件)证据拟定能够简明反映证据内容的组(件)标题,标题不得重名。
- 证据清单中每一组(件)证据应当标明该组(件)序号和页数。
- 补充递交的证据材料同样应当制作证据清单,证据组(件)的序号按顺序自然衔接上一份证据清单序号继续编号。
- 纸质证据材料应当编写页码,页码编写于材料页下方右侧位置,页码编写以每组(件)证据为单位,无需编写连续总页码。
- 纸质证据材料要求内容清晰可辨识。
- 证据材料中如有数码照片或音视频文件的,应当在证据清单中单独作为证据组(件)标明并拟写标题。
2、制作电子诉讼材料:
- 纸质文本类证据材料一般以扫描为PDF文件的方式制作形成电子诉讼材料;对页数较少、内容清晰、形式规范或少量不宜开拆的纸质文本,可通过高拍仪或手机进行拍摄制作形成电子诉讼材料。
- 同一证据组(件)内的材料应当通过连续扫描方式合并在同一个PDF文件内,合并排列的顺序与纸质材料排列顺序保持一致。
- 扫描仪分辨率一般设置为彩色模式下300DPI。
- 以电子文本形成的、不含有手写签名或印章的证据材料可直接通过电子文本软件生成PDF格式上传,无需打印后扫描。
- 电子证据材料形成后应当按照证据清单组(件)对应上传,每一组(件)材料为1个电子文件;电子证据文件命名应当与证据清单标题保持一致,该组(件)证据材料扫描后文件容量过大无法上传的,应当先对纸质材料拆分成两组(件)以上。
3、网上递交电子诉讼材料:
- 电子诉讼材料网上递交应当通过上海法院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包括网页端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一网通办政务平台、移动端“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随申办市民云”APP),在申请立案阶段的“网上立案”功能递交主要材料,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材料递交”功能递交补充材料。
- 电子诉讼材料网上递交应当按照材料性质分别上传至不同文件目录夹内,如网上立案证据材料及其目录清单应当上传至“原告举证材料”目录内,不得作为附件混传至“起诉书/口诉笔录”目录或其它目录内;起诉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应当与证据材料分别上传至不同目录内。
- 在对应证据材料目录夹中上传电子诉讼材料时,应当严格按照顺序依次上传,系统将按照排列顺序生成证据材料序号及电子证据清单。
- 纸质证据清单扫描件应当作为原告证据材料的首件材料单独上传,首次提交的证据清单文件名称统一为“证据清单(一)”,后续补充提交的证据清单文件名称依次命名为“证据清单(二)”等。
上海人民法院提供了多种便捷的诉讼服务,包括诉讼服务热线、智慧舱服务、在线诉讼服务、电子送达服务和执行信息公开等,当事人可以通过上海法院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在线提交诉讼材料,具体步骤包括准备纸质诉讼材料、制作电子诉讼材料和网上递交电子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