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在法律上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民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法律界定
1、主体条件:
- 主体应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与防卫过当的主体相比,它不受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
- 非受害人也可以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因为立法精神强调强化对公民防卫权利的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2、对象条件:
- 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这些行为必须具有性质的严重性、强度的暴力性和形势的急迫性。
3、范围条件:
- 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暴力性,并且其暴力强度与强奸、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的强度大致相当,且犯罪紧迫程度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4、时机条件:
- 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
5、主观条件:
- 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即防卫人实施无限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应具备的一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心理态度。
具体案例
1、邓玉娇案:
- 邓玉娇在遭受到政府工作人员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检方认为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法院最终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2、昆山反杀案:
-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开宝马的男子刘某和骑电动车男子于某发生争执,刘某下车后对其一顿拳打脚踢,后又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于某,没想到长刀脱手被于某捡起,于某持刀还击将刘某砍伤,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引发了社会对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广泛讨论,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为享有“无限防卫权”的特殊正当防卫,其虽致刘海龙死亡,但无需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的一种特殊防卫权利,旨在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