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疾病救济费计算系数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 月病假工资 =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 相应的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 日病假工资 = 月病假工资 ÷ 单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
- 小时病假工资 = 日病假工资 ÷ 8小时。
4、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因此病假工资不得低于2072元。
不同城市对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