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企业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和受理:
提出申请: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时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如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
受理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应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在七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在异议期满后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裁定受理,法院会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予以公告。
2、管理人的指定和职责:
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债权申报: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予以公告,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材料。
4、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重整计划等职权,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5、重整与和解(如有):
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表决,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
6、破产宣告和清算:
破产宣告: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7、程序终结:
- 破产程序终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一般流程,具体案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详细或具体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