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率上限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2、合同无效情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这意味着今后可能更多的民间借贷合同将被判决无效。
3、举证责任问题: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完成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4、刑民交叉问题:司法解释用多个条文对民间借贷中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何划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合理界限,需要进一步探索。
5、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6、虚假诉讼问题:要严格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要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
7、书面证据要求: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官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条款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予以充分注意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