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他们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
人大代表的职责
1、审议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2、提案权:人大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
4、询问权和质询权: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5、选举权: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
6、罢免权: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8、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9、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0、人身特别保护权: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的职责和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