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
- 修正草案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这一调整旨在通过优化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范围,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同时确保复杂、敏感案件得到更为专业和公正的审理。
2、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
- 修正草案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将原来条文中“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调整表述为第三款。
- 这些修改旨在完善再审程序的管辖规则,确保再审申请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对行政审判工作规律的深入把握和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这些新变化将有助于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