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条件
1、双方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均无配偶:即双方都处于未婚、离婚或丧偶状态。
3、年龄要求: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非近亲关系:双方不能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无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如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双方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证明:双方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婚、丧偶等)。
4、照片:三张两寸近期免冠彩色合影照片,一般为红底,部分地区可能提供现场拍照服务。
5、特殊证明:若一方为再婚者,需要准备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现役军人还需携带军人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或进行调查。
3、登记: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