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管辖: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扩展,增加了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
2、送达方式:对涉外民事案件的送达方式进行了完善,着力解决“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司法协助:完善了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
4、判决执行:完善了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5、虚假诉讼规制:明确了对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形成的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
6、回避制度:扩大了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回避情形,并细化了相关程序规定。
7、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8、其他修改:删除了二审法院可直接接受上诉以及可因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删除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等。
新民诉法的修改对诉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审判质效:通过完善涉外案件的管辖、送达、司法协助等制度,有助于提高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质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2、维护司法秩序: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3、增强可操作性: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特别程序,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4、保障当事人权益:扩大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细化回避事由和程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因素。
新民诉法的修改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