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 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齐某对朱凤山进行非法侵入住宅和轻微人身侵害行为,朱凤山在防卫过程中持刀刺中齐某胸部一刀,导致齐某死亡,法院认定朱凤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被害人有过错,最终判处朱凤山有期徒刑七年。
2、于欢故意伤害案:
- 于欢的母亲苏某经营公司时,被吴某、赵某1等人催债并限制人身自由,在讨债过程中,杜某2等人对于欢及其母亲进行侮辱和轻微殴打,于欢在情绪激动下持尖刀捅刺杜某2等人,造成一死三伤,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最终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3、昆山反杀案:
- 刘海龙醉酒后与于海明发生争执,并拿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于海明夺刀后反砍刘海龙,导致刘海龙死亡,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了原不当起诉意见,最终法院判定于海明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如何界定防卫过当:
1、防卫过当的定义:
-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这里的“必要限度”是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2、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即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侵害行为。
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
3、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
-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虽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动机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主观恶性较小。
4、特殊防卫的规定:
- 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鼓励公民勇于同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由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法律对防卫过当的界定既考虑了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又兼顾了防卫行为的适度性和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