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如何收取
1、征收范围:
-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征收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3、征收方式: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常在取得土地权证之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一次性缴纳,具有强制、不重复征收的特征。
- 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有的地区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
4、减免政策:
- 对某些特定项目,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学校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可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也可能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其征收和管理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