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在法律上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场景具体如下:
管辖法院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地震、水灾等)或法律上的原因(审判人员回避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当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未能解决时,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类案集中管辖:基于审判专业化角度考量,对于某些具有特定性质的案件,如涉外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走私类刑事案件等,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异地管辖:为了有效排除阻碍和干扰,保证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对部分职务犯罪案件、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济犯罪等,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实行异地管辖。
跨区域并案管辖: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犯罪、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等跨多个区域的案件,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并案管辖,以利于查明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顺应侦查需要: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等,由于犯罪过程通常较为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出于侦破案件需要,掌握犯罪线索成功侦破案件的公安机关常常被指定为侦查管辖单位。
案件关联:对于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如受贿罪与行贿罪等,为便于后续处理,因犯罪事实或犯罪主体相关联而被指定同一司法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补充和调整,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也需要注意防止指定管辖的滥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