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工时制:
- 平时(超过8小时)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
- 双休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数×200%。
-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数×300%。
2、综合计算工时制:
-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员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应按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
-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计件工资制度: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并在安排加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