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遵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这些天数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病假影响:只有当职工请病假的时间累计达到一定的长度时,才会抵扣其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那么这些职工将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新进用人单位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离职时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员工年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年休假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包括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一定年限且请病假累计超过一定月数的等情形。
5、未休年休假补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明确且具体,同时员工年假规定也详细列出了享受条件、安排方式以及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等,旨在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