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满一年后,职工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的假期,以下是其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1、基本天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新进员工折算方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1、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特殊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统筹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4、劳动争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并对未休年休假的职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