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日子是枯燥、死板且熬人的,以下是对看守所日常生活的详细描述:
1、起床与个人卫生
起床时间:每天6:30,所有人必须迅速起床,没有赖床的可能。
洗漱与整理:紧接着是洗漱和个人物品整理,确保一切井然有序。
2、早餐与活动
早餐时间:7:00准时吃早饭,通常是稀饭、馒头和鸡蛋。
上午活动:8:00开始上午的活动,包括手工活或学习监规纪律。
3、午餐与午休
午餐时间:12:00吃午饭,通常是干饭和菜汤。
午休安排:饭后有短暂的午休时间,但通常不会很长。
4、下午活动与晚餐
下午活动:14:00继续上午未完成的工作或进行其他安排的活动。
晚餐时间:17:00吃晚饭,与午饭类似。
5、晚间活动与就寝
晚间活动:18:00看电视,这是在押人员一天中最轻松的时刻。
就寝时间:21:30关电视睡觉,但夜里有值班制度,每两小时换一次班。
在押人员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押人员享有选举权,除非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2、宗教信仰自由权: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活动。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或虐待。
4、通信自由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5、基本生活保障权:在押人员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吃熟、吃热、吃卫生、吃足定量;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卫生健康权:监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定期对监室消毒;在押人员生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实行人道主义。
7、会见亲属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押人员经批准可与其近亲属、辩护人按规定会见。
8、检举、控告、申诉权:在押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9、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监管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看守所的日子虽然艰苦且单调,但在押人员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障,这些权利旨在确保在押人员的基本尊严和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