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时,担保人并不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贷款担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
1、认清担保形式: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务必了解担保的类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
2、明确保证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可以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情况,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限,以合理规避风险。
3、确认担保情况:在签署担保协议前,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避免盲目担保,要确保担保合同是在没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签订的,否则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4、加强沟通与监督:在担保期间内,保持与借款人的沟通,了解其还款进度和资金状况,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或无法偿还的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向银行申请提前解除担保等。
5、谨慎选择担保对象:只为值得信赖的人担保,或者在必要时选择不作担保,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信息仅供参考,并不能替代专业法律建议,在涉及具体法律问题时,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