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这是计税的依据,如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了土地面积,就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如果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就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如果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确定适用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实行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为: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计算应纳税额: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某企业在大城市占用土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10元/平方米,那么该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5000×10=5000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以下减免政策:
1、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等。
2、国有重点扶植项目免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3、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如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困难减免: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且符合产业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导向,以及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情形,且发生严重亏损的等情况,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5、公共交通类用地免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仔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