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条件:公务员调任人选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即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过硬的政治素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工作能力:公务员调任人选应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3、工作经历:公务员调任人选应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学历要求: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限制: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6、法律要求:公务员调任人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7、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公务员调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也保障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