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包括:
1、总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2、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动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3、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现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收支审批程序、日常现金保管制度、现金日记账记录等,确保每笔现金收支都有明确的记录和审批流程。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进行现金收支,不得超范围或超限额使用现金,对于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的现金收支,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3、加强现金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现金的保管和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对于大额现金交易,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押运、保险等,定期对现金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4、接受开户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开户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现金管理的情况和资料,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整改并接受处理。
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每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建立健全的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加强现金安全管理以及接受开户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等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单位的现金管理水平,保障单位的资金安全和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