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详细列出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等特定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这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大的工作、接触某些有毒物质或危险环境的作业等。
工资和合同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调整: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生育假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健康检查和医疗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的医疗照顾和疾病预防措施。
工作环境和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为女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特别是对于那些在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女职工,需要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她们的健康。
性骚扰防护:在工作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来处理这类事件,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支持和保护。
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将面临法律上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与申诉途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女职工如果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投诉、举报或提起仲裁。
这些特殊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并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