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该条例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总则:
- 为了规范规章的制定程序,确保规章的质量,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条例。
-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均适用本条例。
-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2、立项:
-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向该部门报请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对必要性、主要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 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增加的项目需补充论证。
3、起草: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组织起草。
- 起草规章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向社会公布草案及其说明等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吸收专家参与或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 起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时,应论证咨询并可举行听证会。
- 起草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协商。
- 规章送审稿应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报送审查。
4、审查:
-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主要从合法性、协调性、处理意见情况、立法技术等方面审查。
- 有特定情形的可缓办或退回,法制机构应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 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并研究论证。
- 有关机构或部门对主要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协调,力求达成一致。
5、决定和公布:
- 规章应由部门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法制机构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送审稿修改后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领导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公布日期为规章生效日期,同时应刊登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相关公报、网站及报纸上。
- 定期汇编出版规章的标准文本,以英文对照本为准。
6、附则:
- 本条例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工作。
- 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可参照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相关办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以确保规章的制定过程公正、透明、科学,从而提高规章的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