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导致开发迟延的,不计入规定期限。
规避方法具体如下:
1、及时动工建设: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建设,避免因延迟动工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2、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动工,应提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和竣工期限。
3、调整土地用途:对于已动工开发但面积不足或投资额不足的情况,可以尝试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商,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以满足开发要求。
4、临时使用:如果因政府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开发,可以申请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土地,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重新开发建设。
5、协议有偿收回:如果确实无法继续开发,可以考虑与政府协商,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