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不准”具体指以下内容:
1、招投标领域:
- 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 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
- 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
- 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 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 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2、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 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
-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
- 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 没有监护不准作业;
- 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 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 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其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七个不准”中关于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以及不准设定不合理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要求,正是基于这部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了更具体的规范,比如对于评标专家的行为规范、信用评价指标的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与“七个不准”中相关不准事项的要求相呼应。
3、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形式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招投标领域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七个不准”中的相关规定也是为了保障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出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