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迎来修订的原因及争议问题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欢迎。然而,中国的《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一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其许多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飞速发展的经济需求和营商环境。因此,仲裁法的修订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需求。
仲裁法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与国际仲裁制度和实践存在诸多不同,已不能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解决争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的仲裁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及时回应和规范。例如,投资仲裁、体育仲裁等新兴仲裁类型的出现,以及数字化、智能化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都对仲裁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仲裁法修订的过程中,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立法基础问题中的可仲裁性是一个核心争议。可仲裁性是指争议事项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决的属性。围绕可仲裁性问题产生的争议,很大程度上与仲裁范围或仲裁法的调整范围等概念混同有关。因此,澄清这一基础概念,成为界定问题和展开讨论的基本前提。
其次,仲裁机构的法律属性及其治理问题也是修法的“中国式”问题。中国的仲裁法以机构仲裁为主导,与以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列的国际仲裁制度存在差异。此次修订中,是否要在涉外仲裁章节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争议点。临时仲裁是仲裁制度的起源,也是国际上长期广泛存在的仲裁进行方式。此次修订草案允许当事人在涉外仲裁案件中约定临时仲裁,是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体现。
再次,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以及仲裁地选择上的争议也不容忽视。过去的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约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次修订草案取消了这一要求,仅要求当事人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更加贴近国际仲裁实践。同时,草案还明确了“仲裁地”的概念,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最后,仲裁受案范围的扩大也是修订中的一大争议。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一般民商事仲裁以外涌现出投资仲裁、体育仲裁等新的仲裁类型。然而,这些新兴仲裁类型是否应纳入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如何纳入,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综上所述,仲裁法的修订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国内外仲裁实践的发展和国际仲裁制度的变化。通过修订,可以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信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