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指的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行为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而致使贷款全部不能收回或者部分不能收回,数额较大的情况。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经营贷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主要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以下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一些案例:
1、某国有银行A省分行原行长甲某案:甲某在明知乙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利用担任行长的职务便利,授意下属设法解决并多次督促加快贷款办理进度,最终导致该笔贷款出现逾期并形成损失2.59亿元。
2、蒋某与傅某案:蒋某因装修宾馆需要贷款,但因尚有未还贷款不能再贷,于是蒋某以李某名义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傅某作为银行支行行长,在未审查贷款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将贷款资料提交至总行,导致该银行支行违法发放了200万元贷款。
3、张某案:张某在任内乡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多次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没有严格履行《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有关规定,致使438万元贷款资金无法追回。
这些案例均展示了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