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损耗而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的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符合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年限(年) × 100%
- 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1 - 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的一种,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
- 年折旧率 = 2 ÷ 预计使用寿命(年)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月折旧率
- 注意事项:最后两年改为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4、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年限 ÷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预计净残值) × 月折旧率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折旧年限和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政策或行业差异而有所不同,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时,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