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责任归属原则的法律含义及其适用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种责任形式通常适用于产品责任、高空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等特定领域,在这些情况下,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因果关系即可,若加害人想要免除责任,需证明自己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如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等。
而过错推定责任则是一种介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形式,它适用于法律对某些特定场合下的侵权行为实行过错推定的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因此需承担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情形。
总结来说,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仅凭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确定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先假定加害人有过错,除非加害人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需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