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的解释,该解释旨在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指导。
1、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亲子关系诉讼中的DNA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或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减少因财产分割引发的争议。
4、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性质认定: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保护了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避免了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的风险。
5、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归属: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6、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这一规定防止了当事人利用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包括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时监护关系的变更、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处理、离婚后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而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以及离婚时“私生子”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的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对《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化和补充性规定,它明确了一些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