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以及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6、对于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7、职工离职时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在本单位已工作时间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8、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9、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假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或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