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收购:恶意收购通常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的情况下,不管对方是否同意而进行的收购活动,这种行为往往引发双方强烈的对抗性。
2、未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收购:根据《证券法》第86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76条,收购人持股比例达到5%或以上时,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违反这一规定的收购行为可被视为恶意收购。
3、违反公司章程条款的收购:某些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设了对恶意收购的防御条款,如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收购、股东会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等,这些条款可以作为判断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
4、具有攻击性的收购目的:恶意收购通常旨在争夺公司的控制权或至少通过获取董事会席位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短期财务回报并非其真实目的,收购方改组董事会的意图,对公司现有管理和控制结构是一种挑战。
关于恶意收购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披露制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必须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持股变动情况、收购目的、收购计划等,这是保障其他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2、强制要约制度: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可能触发强制要约义务,要求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3、反收购措施:法律并未禁止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但要求这些措施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常见的反收购措施包括定向增发、白衣骑士策略、员工持股计划等。
4、司法救济途径:如果收购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构成恶意收购以及相关责任承担。
恶意收购行为的界定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随着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恶意收购的定义也可能发生变化,在具体操作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