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是指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如何认定、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的具体规定,合理利用闲置土地的方法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目的与依据:该办法旨在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定义与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合同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处置原则:闲置土地的处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具体处置方式: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于非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则可能涉及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
合理利用闲置土地的方法: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开工的土地,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适当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根据新的用途或者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相应调整土地价款的核算和收缴。
政府安排临时使用:政府可以安排临时使用这些土地,待原项目具备开发条件时,再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置换土地:对于已缴清土地价款且落实项目资金的情况,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加强监管与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对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以增加透明度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