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合格证不能作为质押物,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1、法律属性:汽车合格证是机动车整车出厂的合格证明,是特定机动车整车出厂的唯一法定文件,本身并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和交换价值,根据法律规定,用于抵押和质押的标的物应具有可转让性和可用货币衡量的价值,而汽车合格证并不满足这些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中,并未包括汽车合格证,民法典也明确禁止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进行质押,由于汽车合格证不属于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种类或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不能设定权利质押。
汽车合格证不具备作为质押物的法律效力,在涉及汽车合格证质押的合同中,债权人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没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希望对相应车辆有优先受偿权,需要同步将车辆进行抵押和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