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反腐败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删除了贪污罪、受贿罪处罚的具体数额规定,采用了“不确定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增设了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并扩大了行贿犯罪的范围。
2、加大财产刑适用:在贪贿犯罪的处罚中大幅增加了并处罚金的内容,提高了罚金刑判罚标准,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
3、完善刑罚制度:引入终身监禁制度,对于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4、调整死刑政策:废止了九个罪名的死刑,提高了死缓执行死刑的门槛,并对绑架罪等绝对确定死刑的条款做了修改,增加了选择的幅度。
5、应对新型犯罪:针对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和网络犯罪的新特点,修订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
6、保障公民权益:适度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如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公民网络信息的保障等,体现了法治主义立场的基本回应。
这些新变化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理念的转变,注重从整体意义上作出调整,并立足国际视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观点指出,《刑法修正案(九)》不是尽善尽美的,有的条文还缺少足够的理论支撑,有些方面的规定还显粗疏和不足,在理解这些新变化时,应全面、客观地审视其影响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