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以下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方式:
一般原则:
-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规定,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