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是一份详细规定了消防工作各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具体规定:
1、总则
-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消防职责
-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 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3、火灾预防
-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4、消防组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5、灭火救援
-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6、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生火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查火灾事故。
7、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8、附则
-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消防条例涵盖了消防工作的多个方面,包括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实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