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具结悔过是一种非刑罚的处置方式,用于处理涉嫌行贿等犯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人员,它不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而是影响其声誉。
一、责令具结悔过的性质与内涵
责令具结悔过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之一,虽然不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但却是一种影响当事人声誉的处理形式,从语义上来看,责令具结悔过就是责成、命令某人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反省,回忆检查自身思想和行为上所犯的错误,进一步反思错误的原因,保证今后如何改正不再犯错。
二、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对象
实践中,行贿人可分为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两类,对于公职人员行贿的,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及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对于非监察对象的行贿人,才可以采取责令具结悔过的方式处置,非监察对象还包括党员与非党员两类,其中对具有党员身份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对象为非党员的非公职人员。
三、责令具结悔过的前提条件
采取责令具结悔过的前提是,相关人员涉嫌行贿等犯罪,但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认为情节较轻,换言之,责令具结悔过是一种对犯罪行为非刑罚化的处置方式,不能适用于非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责令具结悔过不仅适用于涉嫌行贿罪人员的处理,还适用于与此相类似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关于何为“情节较轻”,实践中既要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行把握,如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同时又不能局限于上述规定,而应主要从政策层面来把握,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来认定。
四、责令具结悔过的程序规范
对拟不予移送起诉,采取责令具结悔过方式处置的案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实践中,在主案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由案件审查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后,将拟对涉嫌行贿等犯罪的人员采取具结悔过方式处置的处理意见和理由等,连同调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处理意见严格审核把关,与主案审理意见一并上报审议,经批准后,由审查调查部门制作《关于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并进行宣布、执行,并由被责令具结悔过人签名、捺印后归档,被责令具结悔过人应按照要求,严肃认真撰写《具结悔过书》,结合个人和问题实际情况,深刻忏悔反思,表态要严肃认真。
责令具结悔过是一种针对特定情况下的非刑罚化处理方式,旨在通过教育、反省等方式促使涉事人员改正错误,避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