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拐卖多人、多次拐卖、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拐卖人数特别多、手段极其残忍等情况,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也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决定明确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一决定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尺度进行了明确,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该解释还对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行为的法律概念进行了明确,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我国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非常严厉,旨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