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为从量计征,中国水资源税的政策规定包括纳税人定义与征税对象明确、税额标准与税收优惠、税收管理权限与收入归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纳税期限。
水资源税的征收方式:
从量计征:水资源税根据取用水量来计量和计征,这意味着,纳税人需要按照其实际取用的水量乘以对应的适用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这种从量计征的方式有助于鼓励企业减少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中国水资源税的政策规定:
1、纳税人定义与征税对象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定义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这涵盖了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税对象则包括了地表水和地下水,但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2、税额标准与税收优惠:税额标准依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设定,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以支持农业生产和民生保障。
3、税收管理权限与收入归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额标准,并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的调整空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所有,增加了地方自主财力,有助于拓展地方税源,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的作用。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中国的水资源税政策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节水资源使用行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通过对不同用水类型和地区实施差别化税率,以及提供税收优惠等措施,既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又增强了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