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最新政策不仅完善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还对采矿权的申请条件、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在探矿权的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方面,新政策规定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并且明确了非油气探矿权人和油气探矿权人的资格要求,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的情况下,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
采矿权的申请程序也得到了相应的简化和规范,采矿权申请人需先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且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采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还需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拟设采矿权还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矿产资源储量、生产建设规模等。
为鼓励“就矿找矿”,新政策进一步简化了程序,允许采矿权人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而无需再次办理勘查许可证,在放宽政策的同时加强了监管措施,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程序也进行了简化,由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新立登记,变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并在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确定矿区范围。
申请采矿权所需的材料和审批时限也在新的政策文件中得到了明确规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资质条件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诸多内容,并且在特定情况下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申请还需提供额外的批准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需修改或补充资料,也应在限期内完成。
最新的矿山开采证办理流程政策文件主要在于适应改革发展需要,通过简化审批程序、明确申请条件和加强监管等措施来优化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管理,这些变化有利于提高矿业权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推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