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口罩引发疫情传播,可能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追究,具体如下:
民事责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情形:如果因不戴口罩的行为,导致他人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性疾病,进而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医疗费用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等财产损失,或者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等造成不良影响,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未戴口罩,致使周围乘客感染,感染者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都应由未戴口罩者赔偿。
行政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形:在政府要求全民佩戴口罩的特殊时期,如疫情防控期间,若个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拒绝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就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可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形:如果因不戴口罩的行为导致了疫情的大面积传播,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就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不戴口罩随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造成大量人员感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