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修改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第四十三条:
- 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增加担保中止措施,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担保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 加重虚假声明责任,明确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2、第八十四条:
- 加重法律责任,在原有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基础上,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对《电子商务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第四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上,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并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